修業規則
111學年度起入學適用之修業規則
一、畢業學分與修習課程
(一)、必選修課程
本學程碩士生畢業門檻需修習24學分,必修9學分(共門課)、自由選修課15學分。(請參考本學程必選修科目一覽表)
1、必修課共9學分:
地方創生與跨域治理專題(3學分)、論文寫作專題(3學分)、社會實踐研究方法專題(3學分)。
2、自由選修課共15學分:
可選修科目請參考本學程修課地圖,本學程研究生得選修他系所之課程,但須經本學程同意,方採計其學分。至跨校選修部份,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以6學分為原則。
(二)、學術研究倫理課程
碩士班入學後第1學期期中,學生可開始修習「學術研究倫理課程」,透過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自主學習,並通過總測驗取得修課證明。
二、畢業條件門檻
1、修滿必選修科目且成績及格。
2、於修業期限內,必須至少公開發表研討會論文(或具審查制度 之期刊論文)一篇。
3、主辦或參與至少一場地方創生相關實務研討會或工作坊。
4、學位口試論文及格
5、取得學位研究倫理課程修課證明
三、修業年限
本學程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但在職進修研究生得酌予延長二年。在職進修研究生之認定,以其入學時之身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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