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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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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入學前、在學期間務必詳讀!並依規定進行修業、學位考試。

 

修業規則重點說明:

1、本學程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但在職進修研究生得酌予延長二年。在職進修研究生之認定,以其入學時之身分為準。

2、本學程畢業學分共為24:必修學分為9、選修學分為15(其中6學分可於每學期初向系辦提出申請後,修習外系課程)

3、本學程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予重修

4、每位研究生之指導教授以不超過二位為原則,其中至少一位須為本校專、兼任教師。研究生修完畢業要求之必修科目,且經指導教授認可,始得研提碩士論文(專業技術報告、藝術或體育實作報告)提綱;惟提綱與碩士論文(專業技術報告、藝術或體育實作報告)口試必須間隔二個月以上。

 

更詳細修業規則請參考本學程修業規則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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