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本校113學年度學生申請抵免學分作業事宜,敬請配合辦理。
發佈者 :
林可凡專任助理
有關本校113學年度學生申請抵免學分作業事宜,敬請配合辦理。
一、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學生申請抵免學分,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加退選課程日期之前辦理。
二、依113學年度第1學期行事曆,本(113)學年度學生申請抵免學分作業日程如下:
(一)申請:
1、應備妥抵免學分申請書(請逕自新校務系統填寫並列印),及已修科目學分之中(英)文歷年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正本,並於9月2日起至9月18日止向就讀系所申請。
2、若抵免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科目名稱內容均不同但性質相同者,需檢附原校該科目之課程內容綱要併入審查,逾期而無正當理由者,該科目視為放棄抵免。
3、申請抵免教育學程學分者請另向師資培育中心申請,切勿併填於一般課程抵免申請書內。
(二)審查:
1、各系所(師資培育中心)受理申請後,應就本系所(中心)開設課程部分先行審查,如有其他系所或單位開設課程需該系所或單位認定者,再分送該系所或單位審查,審查時應就各申請抵免科目分別註明是否准予抵免與准抵學分數,並由審查人簽章。
2、審查完畢,經系所主管(師資培育中心中心主任)認可簽章後,各系所(中心)應將申請書及證明文件於9月20日前一併送教務處註冊課務組複核。
(三)複核及核定:複核無誤後彙陳教務長核定者,除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表外,並發給學生核定抵免結果影印本。已核定之抵免課程,如為當學期已選之課程,可於學生選課確認截止日(10月4日)前至註冊課務組辦理退選。
三、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學分抵免科目宜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及合理性,應避免過於浮濫,有關抵免學分總數、原則、抵免後在校修業期限及提高編級等相關規定,請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詳如附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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